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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批标准及流程

2018年05月15日 19:45  点击:[]


.评定种类及范围

1.国家奖学金:奖励学生中特别优秀的本科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我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

    3.说明: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评定原则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用全院联评的方式评选。

.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四.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资格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年限

1.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

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的第2年。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俭学活动。

    )学习成绩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三名(即第一、第二、第三),学年内无补考;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三名,但均位于前5%——10%以内,学生本人申请理由及学院推荐意见要充分,重点突出综合素质和能力表现及参加的社会活动,并附有关的证明材料;

3.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前30%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该范围内学生在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时,需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申请表》后另附有关在某一方面特别优秀表现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方面证明材料。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另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除此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评审程序及工作进程

   1.召开党委会,成立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评定工作方案。

   2.上报并多渠道宣传评定方案和通知,组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工作。

   3.收集整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材料,公布申报学生名单。

   4.审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资格,公布资格审查结果。

   5. 组织国家奖学金申报学答辩会,按照《量化考核指标体系》,以考核体系打分、评委打分结果之和累计排序选拔拟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上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确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

   6.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公示3-5天,并组织拟推荐同学填写相关材料。

   7.将公示无异议获得者的相关材料上报学校。 

.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下拨到我校后,学校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对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或追回其所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并按照评选流程重新组织评定,评定结果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

(一)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与发放期间,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违反校规校纪者,停发其本年度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自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之日起一年内,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受学校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追回该生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后,对于违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用途者,追回该生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取消该生下一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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