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纪守法
为切实加强管理学院学风培育与治理,进一步创建和培育优异校园学习、生活环境,引导广大青年学生树牢遵规守纪、严谨自律的学子形象,激励管院青年学子努力成长为明德、修身、勤学、笃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新时代有为青年。特别推出三期“《黑龙江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六章-学生的违纪处分”学习推送。本期学习第二节的相关内容。
第二节
危害校园公共安全
的行为与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危害校园公共安全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情节与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细则,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
(二)校园建筑内故意向窗外抛扔物品、火种等的;
(三)校园内违章驾车者;
(四)携带、私藏管制刀具者;
(五)违反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六)其他危害校园公共安全的行为。
侵占公私财务的行为与处分
第七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情节与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故意破坏学校公共设施、教学设备的;
(二)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尚不构成犯罪者;
(三)其他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的行为与处分
第七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情节与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不遵守公寓楼作息时间,不听劝阻强行外出或者晚归闹事者;
(二)未经请假无故夜不归寝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审批私自在外租房居住者;
(三)违章使用(存放)电炉子、电热杯、电褥子、热得快、电熨板等电加热器具,违章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违章使用明火和私拉乱接电线、网线者;
(四)在公寓区喊楼、吵闹、唱歌等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
(五)擅自留宿他人、擅自引领异性进入寝室或进入异性寝室者;
(六)未经批准,随意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七)携带猫、狗、鼠类、蛇、兔子等宠物进入公寓和在公寓内进行饲养,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八)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诚信缺失行为与处分
第七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诚信缺失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情节与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以弄虚作假的方式获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医疗保险等权益,除需退回所获钱款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无正当理由,恶意欠缴学费、住宿费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造学生证、一卡通、准考证等证件,伪造各类有价证券和私刻公章,涂改或伪造成绩单、证书等证明文件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诚信缺失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违反学习、考试、学术纪律
的行为与处分
第八十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学习、考试、学术纪律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情节与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无故旷课累计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达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达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二)无故旷课累计达60学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退学(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标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同一学生因累计旷课受到处分后,再次因旷课原因给予处分时,前一个处分终止,以等级高的处分为准,处分不累加。
(四)凡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作弊行为且未达到开除学籍标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进行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违规使用研究成果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违反计算机网络规定
的行为与处分
第八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计算机网络规定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情节与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利用网络进行非法串联,传播不健康甚至有害信息、登陆非法网站者;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者;
(三)盗用他人账号或本人使用的账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
(五)有其他违反计算机网络规定的行为。
违反公民道德的行为与处分
第八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公民道德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情节与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行为的;
(二)在校期间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赌具、赌博场所的;
(三)阅读、观看、张贴、传播或制作、复制、出售淫秽、封建迷信、暴力、邪教等内容的书刊、音像或网站等;
(四)吸毒、贩毒、嫖娼、卖淫或介绍嫖娼、卖淫者;
(五)其他违反公民道德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