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纪守法
为切实加强管理学院学风培育与治理,进一步创建和培育优异校园学习、生活环境,引导广大青年学生树牢遵规守纪、严谨自律的学子形象,激励管院青年学子努力成长为明德、修身、勤学、笃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新时代有为青年。特别推出三期“《黑龙江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六章-学生的违纪处分”学习推送。本期学习第一节和第二节相关内容。
第一节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十六条
学生处分种类: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七条
处分的期限:警告一般为6个月,严重警告一般为8个月,记过一般为 10个月,留校察看一般为12个月。违纪学生毕业前不足期限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讨论决定提前解除处分。
第六十八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程度的,应由学校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十九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影响较小的,可以酌情考虑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事情经过,有悔改表现者;
(二)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者;
(三)其他可以酌情考虑的情形。
第七十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酌情考虑从重处分:
(一)处分期内发生违纪行为的;
(二)学生之间发生矛盾、冲突甚至打架事件,擅自私下处理的;
(三)错误事实确凿,查证清楚,不配合工作或故意抵赖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五)串联校外人员从事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可以酌情考虑的情形。
第二节
违纪行为及处分适用开除学籍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形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及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达三次的。
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与处分
第七十二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情 节与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从事宗教传播活动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情节与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十四条
组织、参与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情节与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扰乱校园秩序的行为与处分
第七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情节与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策划、怂恿、参与打架斗殴的;
(二)干扰教师教学及管理人员正常工作、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未按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擅自举行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五)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发布谣言,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六)违反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扰乱勤工助学秩序者;
(七)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在学校室内、外公共场所违规吸烟且不听劝诫者;
(八)寻衅滋事、酗酒闹事、侮辱他人或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的;
(九)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公共场所乱写、乱画、乱贴海报、启事、涂改通知者;
(十)其他扰乱校园秩序的行为。